古律师团队1862 000 7815 133 3286 8430 地址: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08室 律师事务所网址/ 真心为您付出,真情为您疾呼! ——东方星联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对于刑事案件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,较重要的是争分夺秒,及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!不要再为卷入刑事诉讼而烦扰,积极行动才是对您家人、朋友较大的帮助! 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的伪劣商品犯罪中,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成立要求具备法定的犯罪情节。因此,对于这些犯罪来说,犯罪情节的轻重,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。根据刑法的规定,确定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罪与非罪的情节具体包括以下几类: (1)足以危 严惩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罪 害人体健康。是否“足以危害人体健康”我们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判断:一是从所生产、销售的伪劣商品的性质、效用看,如果所制售的伪劣商品中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成份,或者严重污染、变质的,就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;二是从伪劣商品在生产、流通过程中所处的阶段看,如果所生产的伪劣商品已经出厂投放市场,就可能危及人体健康。 (2)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。实践中,一般指行为人所生产、销售的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或用户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危害,使消费者或用户中多人病情恶化,身体致伤致残等情形,但并不要求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。若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,则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,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,而非定罪情节。 (3)造成严重后果。实践中,“造成严重后果”一般是指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、压力容器等产品,致使消费者或用户多人致伤致残,或发生火灾、爆炸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情形。 (4)生产遭受较大的损失。在伪劣商品犯罪中,使生产遭受的损失程度也是区分罪与非罪、罪轻罪重的标准。其中,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,一般认为,生产、销售的伪劣商品致使大量牲畜、家禽伤残死亡;或使庄稼大面积减产、绝收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,即构成本罪。 >>>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古律师。 交通路线:地铁5号线动物园站,车站动物园南门站或东峻广场站,来时请事先电话联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