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真心真情律师团队 区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 133 3286 8430 、159 1486 6511 QQ:187 606 3816 地址: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10楼 团队网址 婚姻法解释三中**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 增值不是共同财产。 一般而言,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、投资经营收 益及自然增值。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、经营收益 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,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婚姻法司 法解释(二)》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 财产,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。在《婚姻法 解释(三)》(征求意见稿)中曾作出了“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 贡献的,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”的规定。但多数意见认为,征求意 见稿中的“贡献”一词不是法律用语,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,审判实践 中很难把握。经过反复斟酌,《婚姻法解释(三)》*五条明确规定: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