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真心真情律师团队 张律师 159 1486 6511 / 133 3286 8430 哪些遗嘱属无效遗嘱? 按《继承法》*二十二条和相关**解释的规定,下列遗嘱行为无效: (1)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。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,其实施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*的民事行为能力,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公民是否具有*民事行为能力应以设立遗嘱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,也就是说,立遗嘱时遗嘱人有*民事行为能力,则该遗嘱有效,即使其后遗嘱人很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亦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;相反,若立遗嘱时遗嘱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则该遗嘱无效,即使后来具有了*民事行为能力,该遗嘱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力。对此,较高人民*《关于贯彻执行〈*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*四十一条明确规定:“遗嘱人立遗嘱时**有行为能力。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,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,仍属无效遗嘱。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,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,不影响遗嘱的效力。” (2)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,胁迫、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。遗嘱**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,凡是胁迫、欺骗所立的遗嘱,一律无效。所谓真实意思,是指遗嘱人自愿地作出的,*是其本人内心意愿的反映,遗嘱人没有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。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才有效。 (3)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,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。遗嘱人处分财产**以其对该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为前提,如果其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,则其处分行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,从而导致该处分行为无效。对此,较高人民*《关于贯彻执行〈*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明确规定: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地区、集体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,遗嘱的这部分,应认定无效。” (4)伪造的遗嘱。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,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实意思,这样的遗嘱显然应属无效。 (5)遗嘱被篡改的。遗嘱被篡改的,仅篡改的内容无效,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而其他部分乃遗嘱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记载,故仍应有效。 【案例】 【案情介绍】 林依姆的老伴郑依伯去年去世,留下了一套位于广丰的房子。郑依伯在2004年和2006年,曾先后两次立下遗嘱:将遗产交由林依姆继承。但是老人的子女们认为,父亲十年前就患老年痴呆症,后来病情逐渐加重,到2005年已经丧失语言表达能力,所以他所立的遗嘱是受人指使的,是无效的,应该按法定程序分房产。子女还请来3个证人,证明老父亲患了老年痴呆症。老伴去世刚刚一年,子女却质疑自己的继承权。2007年4月,林依姆把4个子女告上了法庭。 【审判结果】 广丰县人民*经审理后认为,郑依伯立遗嘱时是否患有老年痴呆症,是本案焦点。今年7月,洋口镇洋江村民**提供了证明,郑依伯在2002年到2005年间,连续4年被公推为郑氏族长公,郑依伯还亲自主持祭祖活动。这份证明说明郑依伯在立遗嘱的时候,神志是清醒的。而他的子女却无法提供父亲的病历证明,因此*把郑依伯留下的房子判给林依姆。 【案件评析】 遗嘱是否有效应当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为准。故本案郑依伯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成为本案判决的关键。